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6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韩远颂,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晓锋,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工业区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87元、执行费421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住址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三)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回复。(四)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进行了查控:1.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32×××24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2.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62×××84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3.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13×××02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4.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11×××01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5.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65.14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可得款2315.14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6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