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9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工业区同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8095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20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87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3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一)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2636.95元,扣除执行费1289.55元,余款91347.40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3××**的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粘贴执行调查公告调查。(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9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苏 卓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