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2执379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昊鑫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彩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265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202656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