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与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4民初4409号
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4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0488444K。
法定代表人:张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泰生,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50926Q1-1。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4日,因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举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