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256号
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曾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10866370。
法定代表人:郑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忠,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50926Q。
法定代表人:孙军,总经理。
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42499元、滞纳金56550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合计999049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原物资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942499元,合同内容:钢管杆,总重量127.45吨,原告已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加工制作,并经乙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由于该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并该分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注销,故该分公司的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31日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被注销,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鹏程高科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