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25民初2232号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文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