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与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1829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035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共计3215元,由原告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