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与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1829号
申请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市北区新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03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