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18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035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咸西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鲁0724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