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4007号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陕西恒达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