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初544号 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35元,退还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