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援森,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云,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1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强
审判员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