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援森,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云,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依据本院(2020)皖1181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089969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133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2192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