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芳草地广润大厦3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3295160L。
法定代表人:王永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千秋大道中地国际城10号楼105-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9784290X3(1-1)。
法定代表人:蒲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据此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371,255.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897,9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涉案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429,6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34,689元,由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033元,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3,656元。
执行中查明,2021年4月、6月,本院以(2021)皖11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轮候查封和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和银行账户。
因被执行人中城银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