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2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可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
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2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海燕
附相关法条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