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李伟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盛叶贵,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82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