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124民初55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天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
被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建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通建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通建工公司、***支付瓦工工程款12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金通建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0日,金通建工公司承建了安徽旭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楼工程。2017年4月左右,***作为金通建工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将该工程的砌墙、内外墙粉刷、打地坪等瓦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同时双方口头对质量标准、工程总价、拨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依约组织工人施工完毕。2019年10月29日,经双方结算,金通建工公司、***尚下欠***瓦工工程款239,000元,***于当日出具了一张239,000元的欠条交***收执,并承诺很快还清欠款。后经***多次催要,金通建工公司、***支付了110,000元,下剩129,000元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
金通建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辩称:涉案工程款是几项工程的款项结留下来的,包括安徽艾希亚电器公司、天宏公司的工程。这是我个人欠***的钱,与金通建工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金通建工公司承接工程,***为***承接的工程提供瓦工劳务。2019年10月29日,经双方结算,***出具欠条一张交***收执,欠条载明:欠到***工资款贰拾叁万玖仟元整。后***支付110,000元,下剩129,000元至今未付。故***起诉到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欠***工资款的事实,有***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认可欠条出具后***等已经支付110,000元,尚欠工资款129,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未及时支付***下剩工资款,给***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诉请***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2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金通建工公司与***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通建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瓦工工资129,000元,并自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卫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霖瑞
书 记 员 张领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