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396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玉,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文,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佳路东侧,天宝路南侧天宝佳苑2栋楼100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570143743。
法定代表人:缪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天宝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93852。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芦桂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