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2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宝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93852。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军,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关于执行***与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8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本案经依法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79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2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宝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93852。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军,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关于执行***与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8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本案经依法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79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