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荣鑫建业有限公司

酒泉**建业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民初4278号
原告:酒泉**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65415729X。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赵某,女,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2020)甘09民初24号王建东诉赵某、**、**、酒泉同辉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0)甘09民初25号赵茂华诉赵某、**、**、酒泉同辉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符合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芸
人民陪审员      邢雷
人民陪审员      马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田毅璇
书 记 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