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荣鑫建业有限公司

酒泉某某建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酒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65415729X。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嘉峪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654444236。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公司员工。
上诉人酒泉**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酒泉**建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陈江天
审判员     孟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