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2民初109号 原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省中拓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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