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3866号
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北区***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2层、3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