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4364号
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北区***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2层、3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冬,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2.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博展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