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执恢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3164287A,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蔡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良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宁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控发现该公司状态为存续,涉诉案件达二百余件,该公司及其股东被多个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限制消费企业名单,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四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3执恢1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小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