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6执228号
***:
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偿还1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被执行人长春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交通建设办公室账户给付申请人***15000元,缴纳执行费125元。申请人***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的规定,通知如下:
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