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1645号
原告:建研(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凯勃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大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任青奎,总经理。
原告建研(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建研(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研(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宏图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