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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爱国办事处曙光小区综合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山,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复兴东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吕维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帅,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业务股副股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内蒙古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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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
法定代表人:任青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殿林,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树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1)内220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1)内220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玲玲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刘立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