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吉林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原审被告:梅河口市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大街23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市房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兴 彦 审判员 修  勇 审判员 杨 铁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