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财保59号
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二区9栋2门602室,身份证号:2201051973********。
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小区B13栋,建筑面积422.37平方米,房屋权利证号:2060067674,丘地号:3-70/86-4-29房屋。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小区B13栋,建筑面积422.37平方米,房屋权利证号:2060067674,丘地号:3-70/86-4-29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