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4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社保查询被执行人**为单位成批封存。被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已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扣除税款人民币42919.82元,实际支付人民币753196.58元及诉讼费人民币4659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限制离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沪0107执165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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