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汕头市汕潮浚港口疏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濠江区六顺砂石经营部、汕头市海航疏浚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2民初1912号
原告:汕头市汕潮浚港口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新,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宏,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濠江区六顺砂石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经营者:***,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海航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越,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汕头市汕潮浚港口疏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濠江区六顺砂石经营部、汕头市海航疏浚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汕潮浚港口疏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9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多缴纳的受理费593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钟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