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武汉航道局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滦南县经安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津海法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局。住所地,湖北省开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宝代表人:姚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滦南县经安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嘴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滦南县经安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8万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572万元。申请执行人长江武汉航道局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人民币2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法院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津海法执字第2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