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某某、某某等与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16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段永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军,东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生,东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志,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范蠡路儒林星座A厅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4112470H
法定代表人:裴丰银,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生,住东明县。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单位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
法定代表人:丁智勇,任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焕超,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施工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昕
人民陪审员  赵爱喜
人民陪审员  胡永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月七日
法官助理耿纪霞
书记员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