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舟山善臻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1011号
原告:舟山善臻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晴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路**107-2iv>
法定代表人:宣宏伟。
被告: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兴丰路**>
法定代表人:邵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舟山善臻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舟山善臻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善臻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章青山
审判员肖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