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某某、某某等与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民初33号
原告:***,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五路宏昌化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段永建。
原告***、***与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04元,减半收取计709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