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等与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民初33号
原告:***,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五路宏昌化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段永建。
原告***、***与被告菏泽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04元,减半收取计709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