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单长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8执保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6721389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范蠡路儒林星座A厅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4112470H。
法定代表人:裴丰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160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关于**、***与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16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明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0万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