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4民初292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左长江,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开拓,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负责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左长江、***、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