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长铁建筑段

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沙长铁建筑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11民初2996号
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鱼塘村郭家冲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繁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长铁建筑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胡宗政。
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长铁建筑段(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2900元及利息损失5778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被告因需要自身建设宿舍,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书面《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页岩砖。现该单身宿舍早已建设完成。原告依约陆续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合同约定货物,并由被告现场负责人员杨子杰向原告结算,并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货款结算材料。根据结算情况,被告自2015年8月16日起欠付被告货款共计629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及时支付完毕剩余货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委托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20000元。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页岩砖,货物数量以施工现场实收量为准;货物结算为第一次送满15万元砖款结算70%,余款在工程完工3个月内予以结清;合同还约定,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加盖了原告与被告公章,现场负责人员杨子杰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硕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购销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被告要求供应了页岩砖,现工程已完工,被告通过其委托代理人杨子杰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硕进行结算,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货款结算材料,确认被告从开工至自2015年8月16日止总计欠付被告货款332900元,已付270000元,还欠62900元。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
另查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诉讼代理,支出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购销合同》、结算材料、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结算材料,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629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原告主张利息即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62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双方结算次日即2015年8月17日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因起诉维权支出律师费用20000元,根据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主张该费用损失由被告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长铁建筑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2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2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7日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长铁建筑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7元,由被告长沙长铁建筑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昊杰
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
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美瑗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