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民初552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圆圆,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衡阳县曲兰镇曲兰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7558286156。
法定代表人:朱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邵阳监狱服刑。
被告李浪,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67535231。
法定代表人:周天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衡阳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浪、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邹 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阳波
书 记 员  龚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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