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1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不锈钢区12栋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L83258172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675352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1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加 孜 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海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