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694号 原告:***,男,1959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青山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青山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628.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60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