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洞口县人民政府,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洞口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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