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洞口县人民政府,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洞口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