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82财保32号
申请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申请人: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9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亦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