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445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074号海华花园002栋20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