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3130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新疆三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马路潞新大厦17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陡岭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环北路2135号同城国际小区F区F28栋商铺9.10.11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彬、被告新疆三通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319469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6092.0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067.0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