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疆汉溢天合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汉溢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G11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天津北路168号紫金长安小区2-2-2002。 法定代表人:曾第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汉溢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到位1336485.62元,未执行标的3779627.14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6执1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