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7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玲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什县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乌什镇人才公寓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乌什县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新29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新29民终42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5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