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7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玲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什县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乌什镇人才公寓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乌什县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新29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新29民终42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5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