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4)湘12司惩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陡岭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18404056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2023)湘1202司惩44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复议称,请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1202司惩44号罚款决定书。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事实查明错误,复议申请人对***与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公司订立合同的情况不知情也不认可;复议申请人对本案中加盖我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旅游景区道路工程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均不知情,所盖公章系他人伪造,复议申请人不予认可。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复议申请人确实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公司汇转履约保证金,但之后因申请人内部决策认为该项目达不到申请人承揽要求等因素,决定放弃合作,后续亦未再跟进该项目,故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法院出具的《证明》符合实际客观事实;至于***与我司怀化分公司订立的《挂靠协议》等相关文件,因申请人内部明文规定分公司无权对外签署类似协议,申请人不清楚该《挂靠协议》的存在,对于其效力,申请人亦不予认可,申请人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是基于自身掌握的信息,不代表申请人主观上有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故意。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2017年3月7日,***与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挂靠在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进行雪峰山森林公园建筑工程的经营。2017年3月16日,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通过建设银行给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款借款50万元的“项目履约金”,该款项系***出资通过对公账户转账。2017年3月29日,***代表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1702)一份。2017年5月5日,***代表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旅游景区道路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1701)一份,就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第一期工程:7.5公里道路改造及和护栏:第二期工程:景区内延伸道路”项目工程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代表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字并盖章。同时提交了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背书注明“只限于雪峰山提质改造工程专用,其他无效”,并加盖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6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现授权***同志为我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全权负责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工程建设工程,并加盖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2017年6月18日,***与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一份。同日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2017年11月1日该院至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公司有关承包工程等情况,该公司表示与***无任何法律关系,并向该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雪峰山森林公园没有施工合同。我公司更没有该项目的施工任务,***(433024196409××××)与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无任何收入。特此证明”据此决定:对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罚款30万元,限于2023年11月30日前交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查查明的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院(2023)湘12民终8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与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旅游景区道路工程承包合同》中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本案中,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复议申请人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有关承包工程等情况,该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实事求是的反馈相关情况。复议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及***代表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湖南雪峰山森林公园旅游景区道路工程承包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与怀化分公司订立的《挂靠协议》等相关文件违反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均不知情的复议理由,经查,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复议理由与本院(2023)湘12民终849号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其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径行向法院出具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取证,应当给予处罚。但考虑到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妨碍执行情节较轻,尚未产生严重后果,一审处罚偏重,本院可以适当予以减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1202司惩44号罚款决定书。
二、对长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罚款10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