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恢4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533851447,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杨旗嘴社区杨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文辉。
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580139995,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思善桥居委会欣业家园欣富阁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
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初豪、湖南睿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在本案中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少炎在本案中参与分配。
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8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21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各银行有存款。于2022年3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500元,扣收评估费11500元,于2022年3月25日发放给湖南新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91.19元,于5月31日分别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2842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睿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7979元、申请执行人胡少炎4036元、申请执行人陈初豪1834.19元、湖南宜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辅拍费2500元。于2022年7月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11041.83元,分别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566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睿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4185元、申请执行人胡少炎1196.83元。于2022年7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9元,扣收执行费41.9元。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西溪美景8栋2-1701[权证号码:湘(2020)张不动产权第0××4号,建筑面积128。93㎡]有房产一套,于2022年3月9日进行了评估,于2022年4月16日进行了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陈初豪申请以二拍保留价751290元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为540733元。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陈初豪补缴以房抵债差额210557元,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协商后于2022年7月11日分别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1343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睿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44403元、申请执行人胡少炎11319.2元、案外人周正南房屋装修款72100元、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税款51391.8元。除此之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橘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建国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21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到位49845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睿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到位66567元、申请执行人胡少炎执行到位16552.03元、申请执行人陈初豪执行到位542567.19元。经本院所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吴新林
审判员 覃彦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黎